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爆发以来,社会各界对野生动物的交易与保护问题热烈关注,防治滥食野生动物给云顶入口app国公共卫生安全带来的不利后果迫在眉睫。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决定》。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答记者问时也表示,拟将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法项目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而在疫情防控期间,实验动物对新冠肺炎科研和检验检疫等工作发挥着重要作用,多省科学技术厅陆续通知:实验动物优先保障肺炎科研攻关,积极推进新冠疫苗和快速检测方式的研究。同样是因疫情影响受到人们关注的动物,关于实验动物的保护确并未列入立法工作计划。
与另外五种动物(野生动物、农场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娱乐动物)的社会职能不同,实验动物是一类特殊群体,它们从出生到死亡即已经被贴上为人类科学奉献终生的标签,它们是各类科学实验中人类的替难者。但在推动人类进步层面,特别是基因、病毒研究、食品药品上市等领域,鉴于动物与人类基因上的高度相似性,动物实验是保证实验结果正确、产品安全性等不可或缺的环节。
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实践中,全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人与动物的和谐发展是重要体现。实验动物的保护问题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内动物保护群体的关注,将实验动物道德伦理要求法律化更加必要和紧迫。然而,动物实验的地位和意义,与实验动物的福利保障之间一直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现阶段云顶入口app谈及实验动物的保护,并非一味要求减少或禁止动物实验,而是建议在制度层面更多的关注实验动物的基本福利,保证实验动物来源及处置流程更严格和人性化。
一、英美实验动物保护制度发展现状
1822年,英国通过的《马丁法案》是世界上第一部针对动物福利保护的法律。在动物实验方面,英国提出了“3R”原则,即:Reduction(减少),指在科学研究中使用较少量的动物获取同样多的试验数据或使用一定数量的地动物能获得更多实验数据的科学方法;RepIacement(替代),指使用其他方法而不用动物所进行的试验或其他研究课题,以达到某一试验目的;Refinement(优化),指在符合科学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改进条件,善待动物,提高动物福利。1986年,英国制定了《实验动物法》,以法律规范动物实验。同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如英国皇家反虐待动物协会,限制不符合实验动物福利的动物实验。
美国于1966年通过《动物福利法》,于1970年进行修订,法条中明确规定:给予实验动物充足的医疗护理,依照主治兽医的意见给予适当的医疗护理,依照主治兽医的意见给予适当使用麻醉剂、止疼剂或者镇静剂等药物。而实验机构要实施造成动物严重疼痛的实验,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即该实验具有足够的科研价值以及现有替代方法无法满足实验需求,且必须获得实验动物管理和使用委员会的批准,而兽医具有投票权。(备注1)
二、云顶入口app国关于实验动物管理方面的法律现状
1988年云顶入口app国颁布《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从此对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有章可循。之后分别于2011年、2013年及2017年进行了三次修订。现行《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明确了,云顶入口app国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并对实验动物的饲育、检疫、应用、进出口、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进行规范。特别强调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对实验动物必须爱护,不得戏弄或虐待。
2006年国家科学技术部发布《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以加强实验动物管理工作。该意见明确动物实验倡导“3R”原则,并制定了饲养、引用、运输等过程中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同时,要求使用实验动物进行研究的科研项目,应制定科学、合理、可行的实施方案。该方案经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或实验动物道德委员会、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等)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当然,云顶入口app国实验动物保护体系的建设起步较晚,在相关管理制度上仍存在立法缺陷:
1.实验动物保护方面的立法缺失
云顶入口app国关于实验动物的法律法规主要集中在对实验动物的基础管理上,除上述介绍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还散见于《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但专门针对实验动物的福利保障,甚至是综合性动物保护基本法律制度存在缺失,虽然有国家科技部颁布的《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但效力低,执行和惩罚力度不强。
2.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实验动物保护方面的条文设置比较模糊,操作性不强
以《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为例,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对实验动物必须爱护,不得戏弄或虐待”,可能受“宜粗不宜细”立法原则的指导,该条文表述过于原则性,在执行层面并不能对保障实验动物福利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亦给相关单位提供了灵活操作空间,对违法行为的规制效果不明显。
3.关于侵害实验动物福利行为的处罚规定有待完善
仍以《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为例,该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第三十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无论是针对单位还是个人的处罚规定,均以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为主,一方面相关情节及对应的处罚方式不完善,另一方面处罚力度较轻,在实施效果上无法满足实验动物福利保障的内在需求。
三、云顶入口app国实验动物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善待动物,关注动物福利已成为一种国际共识。欧美国家在实验动物保护、动物福利方面的立法起步较早,且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实验动物福利法律制度。云顶入口app国起步较晚,截止目前虽相继出台了若干管理规定,但仍不完善。在实验动物保护方面的立法原则上,云顶入口app国仍应坚持自有国情和发展实际,适当借鉴欧美国家有效性经验,确保整个动物保护法律体系的连贯性和可行性。关于完善云顶入口app国实验动物保护法律制度方面,本人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加快动物保护基本法的制定
除《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重点野生动物”和三有“陆生野生动物”进行保护外,针对大量一般动物,包括实验动物、农场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娱乐动物等存在法律上的空白,部分动物虽有法规规章进行管理,但在立法形式、立法目的、效力层级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需要立法机关加快对《动物保护法》或者《动物福利法》的制定,将非野生动物的保护提高到法律层面,使动物福利的保障与监管工作有法可依。(备注2)
2.推动制定实验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在专门针对实验动物管理的现有法规规章中,《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对实验动物的保护内容过于原则和抽象,可操作性不强;而《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中对实验动物的饲养、应用、运输等方面均规定了较为详细的操作流程,适用性强,但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效力不高。因此,需要将二者进行有效整合与衔接。可以将《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中关于实验动物具体环节的操作流程细化到《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整合形成《实验动物管理法》或者《实验动物保护法》。或者,将《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提升到行政法规层面,针对动物实验中善待实验动物的问题形成专门的《实验动物保护条例》,并根据各环节侵害实验动物福利行为的实际情况和程度,进行有差别的处罚,避免一刀切;对具体行政处罚进行细化,提高违法成本。(备注3)
3.确保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伦理审查效果
根据《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各级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及使用单位应设立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或实验动物道德委员会、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等)保证本单位实验动物设施、环境符合实验动物福利保障的要求。但在具体实践中,由于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是由各单位内部人员自行组成设立,在进行伦理审查触及单位利益时,必然会有所取舍,同时,科技部门也并未对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进行有效监管,这就导致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不一定对动物实验履行严格的伦理审查,而可能更多的流于形式。因此,科技部门应当加强对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监管,特别是不定期对委员会就本单位实验计划、动物实验的必要性、实验过程的伦理审查报告进行检查,以确保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伦理审查效果。(备注4)
4.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
目前,主要由国家及地方科学技术部门主管实验动物工作,对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及使用单位进行监管和处罚。而内部,主要由各单位自行设立的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或实验动物道德委员会、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等)对动物实验进行伦理审查。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从科技部门、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以及动物保护类社会团体中指派若干人员,组成第三方监管机构,对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及使用单位的实验动物使用、处置行为进行监管,对单位内部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伦理审查工作进行不定期审查,并对各单位实验动物福利保障工作进行评级,优秀单位在申请科研资金或者财政补贴时可作为一个评选标准。这样,不仅能缓解科技部门的监管难题,也能促使各单位主动采用更高标准对待实验动物,保障动物福利。
诚然,云顶入口app国针对实验动物保护的法制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不可能一蹴而就达到欧美国家动物福利保障的成熟模式。但随着云顶入口app国人民对动物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对动物福利、动物伦理的讨论及需求将愈演愈烈,这就需要立法者早做准备,早日将动物保护、实验动物福利保障列入立法计划中来,为人与动物和谐共处提供法律保障!